據報道,蘋果公司針對員工稱在下班前會接受例行的(非加班時間)搜查一事,已提出支付2990萬美元與零售員工達成和解。
這起訴訟起源于2013年,當時一群員工起訴蘋果,認為他們應該背包和設備安全檢查所花費的時間獲得報酬。這起案件已經通過第九巡回法院和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。
在加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中,法官們批評蘋果公司關于iPhone和其他設備的論點看似前后矛盾。在法律糾紛中,蘋果公司辯稱,員工本可以將設備留在家中以避免被搜查。
蘋果公司于2013年實施了這一檢查,要求員工遵守規(guī)則或面臨解雇。法院發(fā)現,蘋果公司對員工行使控制權,迫使他們在離開零售店休息或輪班結束之前找到經理或保安。
蘋果公司辯稱,它在搜查過程中沒有控制員工,他們可以自由地將背包和設備留在家中以避開檢查。加州最高法院不同意這種描述,并提到了該州工資法中的一項法律要求,該要求表明員工在受公司控制期間應有權獲得補償。
如果和解協議獲得批準,加州近1.2萬名AppleStore員工(包括已離職的)每人最多可獲得約1200美元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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